| 初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初稿) |
| 刘作建(3706110094) 发表于 2008-01-07 20:3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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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 |
初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初稿)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规定的小学至高中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实现课程模式的多样化和课程结构的优化起着积极的作用。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课程结构的重大改革,是促进新形势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落实素质教育目标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顺利实施,现在转发并执行市教科院[2007]15号文件《烟台市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初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师资配置: 各校要形成至少一名专职教师、多名兼职教师,鼓励校本课程选修课指导教师相结合的团队指导、协同教学的师资配置形式。 二 时间保证: 各校要形成至少一节固定课时外加校内实践以及节假日创新实践活动的弹性课时制,总课时保证平均每周3课时。 三 课程内容: 1、省编地方教材《实践活动》(见“进度表”要求); 2、每学期两个主题实践活动(社会实践、自然探究领域各一个); 3、自主开发的校本课程; 4、各校每年举行一次综合实践暨创新作品大赛(或艺术节)。 四 考核与评价: 为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有效体现“国家规定、地方指导、学校开发”的三级课程管理要求,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意见如下: ㈠对学生的评价: 1、对《实践活动》的选学部分及两个主题活动的考查,由区教研统一组织,实行开卷考试(占30分)。 2、对校本课程及创新实践活动的考查,由学校组织,按本校考核评价办法进行(占20分)。 3、初一、二、三年级学生按上述两项合成作为课程评价得分。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记录并按要求上报各年度的学业成绩。初四毕业生按“基本能力测试(信、音、体、美、综合)+创新加分”作为毕业升学的录取参考。 ㈡对专任教师的评价: 由学生开卷考试与主题活动的教师说课成绩合成 (各占50%),作为专任教师的教学业绩。 ㈢对学校的考核: 1、 学生学业考查(同上,开卷考试)。 2、 学校分管领导对本校综合实践活动开展实施情况的总结汇报交流(可用课件展示原始资料及成果等)。 3、每年举行一次全区中学生创新作品大赛 (现场),各校取学籍人数的4%参赛。 4、按上述三项以3:3:4的权重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评价。 附:烟台市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